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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各地还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鼓励机构融资筹钱
《意见》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集团化、连锁化发展,政府不应规划限制其区域总量。
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
为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具备招标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扩大人才队伍
《意见》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扩大招生规模,并设立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人才。
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医务人员可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
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
在保险和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
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
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意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开发专属产品。研究引入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的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生前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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